新生入學后,經復查合格并取得學籍者,可發給學生證。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持學生證在規定的時間內,到所在系辦公室辦理注冊手續,加蓋“注冊章”后有效。
輔導員根據新生報到人數領取學生證和校徽,學校統一組織人員填寫學生證內容和詳細資料,學生管理科核對填寫內容,加蓋鋼印和旅費優惠章,輔導員將學生證和校徽發給學生。補發學生證和校徽,學生證和校徽遺失后,學生寫出補發申請,學校在補發申請上簽章,學生持簽章后的申請到學生管理科掛失從新補辦,掛失15天之后仍未找到原證件或校徽的。
不慎丟失學生證、校徽,應及時向學院辦公室報失,登記;對丟失學生證者,須登報聲明該證作廢。
要求補發時,填寫“學生證補發申請表”經輔導員簽署意見,院辦公室審核,蓋章后報學生處,辦理登記手續,繳納登報費,從登報之日起須有一個月考察時間,確無找回可能是給予補發。考察期間如找回,可與學生處聯系撤回申請。 |